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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我的保戶B君騎乘機車停於機車停車格等紅燈,遭對向來車A君撞倒,斷了無名指。

交通判決責任鑑定:

應由A君負責B君百分之百的事故責任。

調解過程:

第一次,於警局,A君有誠意解決,但保險公司以假日不上班為由,沒有到場,約定下次於永和區公所調解。

第二次,於永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A君及太太均到場調解,旺x產物保險公司以負責該件案件承辦人員前去法院出庭,無法到場協調。此次調解,A君太太認為理賠金額過高,無法接受,質問我客戶的工作,有賺那麼多錢嗎?在沒有結果以及保險公司未能出席,再次約定下次調解

第三次,於今日調解,旺x產物保險公司告知台北的公司授權他理賠額度7萬元,對於我們提出的金額無法接受,並詢問調解委員這樣的要求合理嗎?並且有點情緒不穩的問我,你是哪家保險公司?你又不是理賠你只是業務?對於這樣的回答,我只能說,我的保戶授權給我,全權委託給我代表參與調解,可見他沒有看到他的客戶的調解通知書或者壓根忘記調解是可以委任的。旺x產物保險公司最後再次帶回我的保戶B君診斷證書,以及我們草擬的理賠金額明細與要求原因,並告知我的客戶說,他會為B君,也就是我的客戶在跟公司爭取。而我直接的回應他說,是,你是該爭取,是該為你的保戶A君爭取,而不是為我的保戶B君爭取,因為我們不是針對旺x產物保險公司,而是當事人A君。

首先,先來談談為何我們要求50萬的理賠金。因為我的保戶,是緬甸華僑嫁來台灣,先生植物人已經十幾年,二個小孩,獨力扶養,工作是在傳統市場賣自製的家鄉醬菜與現打果汁,有其他時間兼職當清潔工以及賣刮刮樂。

而這些收入都沒有證明,於是乎我們提出(1)攤位租金10000元(手不能出力,無法做醬菜,之前做的醬菜也無法賣,要付租金,卻無法有收入)(2)房屋租金8000元(3)小孩的補習費15000元(4)這段時間的醫療與相關費用收據(5)醫院診斷證書(載明必須休養半年以及需要至少一個月他人照顧。)(6)先生植物人證明(每月的醫藥費約5000元),綜合以上,再加上平日三個人的生活支出,約每個月45000元。故要求理賠金額6*45000=270000,再加上醫藥費到目前約80000元,其餘為精神損失補償,(因為有可能無名指無法復原,現在仍於復健中,那是一種殘廢),總共50萬元。但旺x保險公司所承保A君的第三人責任險卻只能陪7萬,差距實在太大。

我的觀點:

(1)是保險公司不能賠嗎?是的,因為沒有收入證明是原因之一,另一個原因就是認為我們的要求太誇張。但是我們相對提出費用說明以資證明自己的收入來源,是否可以列為參考呢。至於精神損失的部分,若認為太超過,也要讓我們看到你們處理的誠意與態度,這才有辦法調解。

(2)在處理問題時,情緒上來是沒有用的。身為保險業的一員,無論你在哪個崗位,別忘了你服務的對象是你的保戶,你該負責的是你的保戶。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中內容就我們所要求的一定有空間可以談的,端看你有沒有將心比心,把客戶推向被提起告訴是最不負責任的做法。因為是客戶被告不是保險公司。

(3)千萬不要太輕忽他人在權利義務上的了解與確定程度,不因他是否在所謂的理賠業務裡,即使我只是一個保險業務員,但我有產險證照,我有資源的可以引證並確定我客戶的權益與義務。身為保險理賠專員很辛苦,不要因為自己的情緒,以及態度毀了公司的信譽。

(4)消費者保產物保險,似乎很容易,尤其是車險,但是不到發生事情你永遠不知道誰會為你爭取與處理你該負責的肇事責任。我想同樣的保費,同樣的內容,有個人專責為您服務,從立約到收費,甚至出險理賠等,這就是不同處。由此案件,我很驕傲地說,我為我的保戶爭取權益,並沒有無理要求,而A君的產物保險公司讓我對於他們公司整個信譽感到非常失望。

(5)此案件,我的客戶已經準備提告,傷害不是發生在你身上,你永遠無法感受到當事人無法工作,而要負擔的壓力以及必須想辦法解決這些日子以來生活的所有問題,司法是最後的處理方法,但以我的觀點,傷害最大的是A君,除了傷害的刑事,還有民事賠償,而他的保險公司還在調解過程中,直接帥氣地說,那你們就提告啊,天啊!這樣一來該產物保險公司就損失最少了。我想A君仍以為他的保險公司在為他處理該案件,為他發聲呢?卻不知他已經被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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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秦嬴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